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山西冀东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葛占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8746.82元;

二、被告山西冀东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闫利龙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葛占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原告葛占宇负担62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担8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08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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