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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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太建设合肥中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9381255.03元,并以9381255.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6年2月5日起计算承担违约金至货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太建设合肥中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2-27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