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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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占云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0800元(截止自2020年5月),合计70800元。如到期未付清,按照约定的借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王占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2元,原告王占云负担1567元,由被告***负担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