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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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5500元,并继续支付利息(以35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8月8日起直至借款本息付清为止,但***最终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25000元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