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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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营口新兴饲料有限公司 敦化市祥悦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敦化市祥悦粮油工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营口新兴饲料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74万元。 如果敦化市祥悦粮油工贸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20元,由敦化市祥悦粮油工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