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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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图们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图们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2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美团骑手,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02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风险提示。同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 二、2020年7月1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3000元。 三、2020年8月10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146元,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自动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现本案执行款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本案执行费51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02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