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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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东支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678.76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34,149.42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东支行,账号:05×××15)。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