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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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滦南县倴城镇周东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并按月息10.98‰支付自1995年6月2日至1996年5月30日的利息;按月息13.17‰支付自1996年5月3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滦南县倴城镇周东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按月息12.06‰支付自1996年3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滦南县倴城镇周东庄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日期 | 2019-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