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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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50107.5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开户账号:93×××3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2元,减半收取2781元,由原告***负担25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负担25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