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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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案涉土地代耕合同; 二、被告***与被告***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给原告***占地补偿款168,748.80元,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敦白铁路建设工程结束时将所占19176平方米土地复垦后交付原告***;如未复垦,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土地复垦保证金330,365.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