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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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高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高秀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