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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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正昶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邢台正昶新材料有限公司车间工程拍卖价款在22332509.7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原告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邢台正昶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为15859126.15元,惩罚性债权为2531508.9元;

三、驳回原告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费476863.98元,由原告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00元,由被告邢台正昶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9686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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