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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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长电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吉林长电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购房款191,443元及利息(5月购房款利息以95,721.5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6月购房款利息,以95,721.5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9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被告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吉林长电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