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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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人民币528078.17元; 二、***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1784.62元; 三、沈阳华韩集远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赔偿款项1784.6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阳华韩集远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9元,由***负担8677元,由***负担1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