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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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共同给付延边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为91900元及利息(计息基数为91900元,计息期间自2013年2月6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0.3%计算); 二、***、***如未按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内容履行,则座落在敦化市××街,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所有权证号0XXXX,丘(地)号XX-XX-XX,建筑面积225.6平方米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给延边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三、驳回延边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3.0元,由***、***共同负担2557.0元,由延边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76.0元。保全费2270.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