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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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891.61元及利息3,040.2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其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自2020年4月30日起继续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二、被告***对***的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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