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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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080.21元及赔偿利息损失46.99元(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止),合计1,127.20元,之后继续以未交物业费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