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卡号为×××的信用卡借款本金18,959.46元、利息2,132.15元、费用2,376.27元,合计23,467.88元,卡号×××的借款本金1,000元、利息127.34元、费用151.49元,合计1,278.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