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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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4646.43元,合计314646.43元;被告***、***在本金还清之前继续承担应付利息(从2020年2月29日起,以月利率12.23445‰计算)。 二、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房产就上述债权依法享有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