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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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损害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9274.44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9452.03元;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2019.77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合计4074.04元; 被告***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