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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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秦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归还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99300元、利息563876.54元(截止到2020年4月3日),本息合计3563176.54元,并继续支付利息(以2999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23445‰,从2020年4月4日开始计算)直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为止,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呼和浩特市秦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5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