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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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给原告吉林省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0000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本金,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计53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