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春泰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安图县明月镇安徐木制品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长春泰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图县水利局的工程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 二、查封***所有的××县、建筑面积为69.0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吉(2018)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间不准以买卖、变卖、抵押等形式转移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限为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被申请人长春泰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