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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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793.91元及利息972.03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3日),自2020年6月4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