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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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华亿特钢工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安阿里云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亿特钢工具有限公司2018年4月28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2日予以解除;租赁设备(见审理查明)由原告广安阿里云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搬回,产生的运输费以实际发生(凭正规票据)为准,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二、驳回原告广安阿里云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华亿特钢工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广安阿里云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计1546元,由被告南通华亿特钢工具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