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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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县鼎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邢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邢台县鼎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01956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邢台县鼎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76元,减半收取计6988元,由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