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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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金星塑料彩印有限公司 珲春市海宝豆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珲春市海宝豆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给原告延边金星塑料彩印有限公司货款46924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计487元,由被告珲春市海宝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