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吉林森普铅笔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177115.3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606.1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4元,由被告张旭、***负担3854.43元,由***负担519.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