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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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金益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塔北支行 邵阳市木思建材有限公司 邵阳市万同贸易有限公司 邵阳市厚福贸易有限公司 邵阳市满昌贸易有限公司 邵阳市生益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邵阳市金益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塔北支行借款本金2,070,114.67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止2018年12月20日欠息共计278,782.10元,2018年12月20日以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邵阳市木思建材有限公司、邵阳市万同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厚福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满昌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生益贸易有限公司在18,00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邵阳市木思建材有限公司、邵阳市万同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厚福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满昌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生益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邵阳市金益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在3,00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邵阳市金益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在20,00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邵阳市金益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95元,由被告邵阳市万同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木思建材有限公司、邵阳市厚福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金益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满昌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生益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