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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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万荣县人民医院 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在伤残费用项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0740.4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原告***638元,以上合计31378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7029.03元。 以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5240.4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2529.03、财产损失638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财产损失13167.03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提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