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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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邢台固川建材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评估费用共计130,8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7元,减半收取计1,458.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