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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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瑞泰物资有限公司 磁县泓泰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8)冀0435民初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8)冀0435民初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对邯郸市瑞泰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邯郸市瑞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0元,由邯郸市瑞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