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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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敦化市官地腾达农资经销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敦化市官地腾达农资经销处28640元及利息(利息以2864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3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