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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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沈阳铁路局集团公司沈阳工务机械段账户×××内存款4000元扣至35000元止; 二、禁止被申请人***以任何理由变更其个人名下工资银行存款账户; 冻结工资期限均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0元,***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