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邯山区顺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
邢台市中检信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顺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489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8.0元,减半收取计1,639.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9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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