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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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敖东瑞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00元项下赔偿10000.00.00元、在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1000.00元项下赔偿10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00元项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11000.00元项下按比例赔偿给24325.7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6139.0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何庆霞、李伟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00元,减半收取441.00元,由被告***负担418.31元,原告***负担2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1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