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图们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图们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2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图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 负责人:崔云龙。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图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图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返还定金4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并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图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执行款40400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400元),并交付执行费506元。 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