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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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图们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图们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2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委托代理人:王晓乐。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图们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240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代偿款54302.21元、逾期保费3861.96元、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执行费。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经审查符合恢复条件,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及廉政监督卡;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 二、2020年7月1日,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40000元,并于同日,缴纳执行费800元。 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申请被执行人***只需偿还60000元,其中包括代偿款54302.21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5697.79元,并自愿放弃剩余欠款。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完毕。 四、2020年7月15日,本院依法解除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240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