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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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衡水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衡水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7008.90元,并按6%的年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货款3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5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货款37008.90元的利息自2019年5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元,由被告***全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