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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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568.36元、罚息111.93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6日),本息合计54,680.29元。自2020年1月7日起至贷款全部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6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