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人民路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23950.66元、逾期保费2501.67元,合计26452.3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3950.6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至2018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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