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4日签订的二份《商铺买卖合同》(合同书编号分别为20130914B35、20130914B36); 二、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被告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35号、36号商铺;被告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返还88464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846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6元,由被告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