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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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恒益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武川县培林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赔偿原告武川县培林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种植经济损失373968元(计算方法:700亩×148.4公斤/亩=103880公斤×6元/公斤=623280元的60%=373968元),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武川县培林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88元,由被告***承担6909元,由原告武川县培林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67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4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