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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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延边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返还购买车库款10万元及利息(按10万元为基数,利息起止日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