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纠纷申请支付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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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未还代偿借款本金837.27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未还代偿借款本金837.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应于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院指定收费账户:户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厦门海沧支行,账号:59×××01(缴款时应备注案号及被申请人姓名)。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