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珲春市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20)吉2404民监3号

监督机关: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庚媛媛,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珲春市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显义。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珲春市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向珲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珲春市人民检察院以珲检民(行)监【2018】22240400005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诉人***以与被申诉人***、***、***、珲春市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不再就本院(2017)吉2404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进行申诉,不再就本院(2017)吉2404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提出任何再审申请,故本案已毋须再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2017)吉2404民初454号民事案件,不予再审。

珲春市人民法院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7-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