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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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人民路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38,685.93元及违约金(以38,685.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5,439.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0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