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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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密山市盛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密山市盛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赁费85,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被告密山市盛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