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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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 延边吉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安图县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安图县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失款74,019元(68,519元+5,5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图县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负担1,650元,原告安图县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