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市中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长春市中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

二、被告长春市中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880000元(自2018年8月6日至2020年6月8日,共22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2880000元,剩余利息自2020年6月9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64元,减半收取154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024元,由被告长春市中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9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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